大学实习报告

时间:2024-09-30 15:44:35
有关大学实习报告

有关大学实习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大学实习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大学实习报告1

本人在20xx年11月在xxxxx有限公司实习工作至今,通过实习对企业生产成本的核算有了更加具体的了解。

xxxxxxx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的规模较大,关于财务的分工也比较明细。在此次实习中,我主要的岗位是成本会计,因此主要实习了公司的生产成本核算,对成本会计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实习中,我参与了12月到4月的生产成本核算工作,从计算每日生产成本,原材料的均价,到编制生产成本日结表,到编制成本月结表,每一个过程都有亲手操作。认真学习了生产成本的核算过程。真正从课本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实际工作的。在这过程中,我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公司的财务学习。

在这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会计是一门实务与理论结合性很强的学科,尽管自己学过这门课程,但是在开始操作具体业务时,觉得又和书上的有些不同,实际工作中的事务是细而杂的,只有多加练习才能牢牢掌握。在工作中,仅靠我们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需在工作之余不断的给自己充电,在扎实本专业的基础上也要拓宽学习领域。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多向他人请较。人际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何与人打交道是一门艺术,也是一种本领,在工作中是不能忽视的。

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么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刚开始实习的时候总是觉得课堂上学到的知识用不上,尤其是我现在的这个岗位,书上的那些财务会计啊,税务计算啊,都跟工作沾不到边,觉得很受挫折。渐渐的,我发现,假如没有书本的知识作为铺垫,又哪能迅速掌握工作内容呢?成本会计要求我们必需熟悉整个生产流程,并根据一些相关的数据做出决策,要不然每日计算出来的生产成本只是一长串冰冷的数字,毫无意义可言。实习至今,我主要的问题是没有下生产车间及时了解生产情况,导致对一些产品的生产流程不是非常了解,对于产品的规格型号只是在相关的用量表上查找,没有实际了解,这将影响到成本的核算工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对产品的了解,让自己在工作中更能得心应手。

尽管成本会计的工作显得单调而繁琐,但是只要自己认真学习,认真工作,就可以在工作中发现乐趣的。

有关大学实习报告2

一、实习单位概况

此次实习的单位为xx乡人民政府。乡级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府单位。xx乡人民政府有书记,副书记两名。乡长一名,副乡长两名。下设党政办公室、经济事务办公室、司法所等若干单位,共有在编人员42人。现任书记为xxx,乡长xxx。xx乡西部的几个村子去年被划规工业区,乡政府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工作任务。

二、实习流程

由于我去年的暑期实践就是在乡政府完成的,所以我对乡政府无论是在地理位置、环境还是人员上都比较熟悉。所以我直接找到了刘鹏辉书记说明了来意,经过他同意后,我被安排在办公室,担任临时秘书。和去年实践时一样,我的指导老师还是杜星,他在办公室里负责书记和乡长的辅助工作,是办公室唯一的男性。确定了实习部门和指导老师后,指导老师和我一起确定了实习流程和主要工作。

实习流程:

第一阶段是办公室工作的训练。

第二阶段是为领导提供事务辅助。

第三阶段是协助指导老师完成领导交办事项。

第四阶段是跟随指导老师和领导外出参加活动。

主要工作:

第一,协助指导老师完成工作,包括文档的录入、编辑、排版、打印复印。第二,保持办公室卫生,为领导提供事物辅助。

第三,为来访群众作来访登记和信访记录。

第四,接听电话,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五,跟随指导老师参加其他工作。

三、日常工作

秘书工作是办公室工作的主体,主要包括办文,办会,办事三大部分。这三部分不是孤立的,而是统一的联系的整体。此外还有作为基层秘书的重要工作内容的调研。实习期间我作为实习秘书也参加了乡政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实习期间的办文工作。

基层政府办公室的办文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对需上报或下发的文稿进行政策和文字上的把关,另外还要及时将来文转交相关领导,接受领导的'授意。有时还要帮助部分村民撰写材料。

在实习中我发现办公室的同事们虽然都已经参加工作很长时间了,但是对于办公软件还是不能熟练的应用,特别是一些非常有用的小窍门,小技巧都没有注意到。

例如在excel表格中应用冻结窗口,在word中的添加表格和在表格中应用公式进行计算等。在实际的工作中,我可以把在课堂上和在nit中学到的东西用上,指导老师对我能够比较熟练的运用办公软件提出了表扬,连夸我聪明。但是我知道这是学习的结果,并不值得骄傲。

实习期间恰逢我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针对村民关心的选举公平公开透明的问题,通过之前和村民的交流所了解的情况并结合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知识,草拟了一份关于民主监督选举过程的建议交给我的指导老师。主要包括:

1、公布选举的程序;

2、确定群众监督员;

3、监督选票的发放,对选票数量进行准确统计;

4、禁止工作人员代替选民写选票;

5、现场统计有效选票数。

早在这之前乡政府已经根据上级精神对这次的换届选举工作做了比较周密的布署,但是我的正确建议和积极思考的精神还是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这对我来说无疑是鼓励。

2、实习期间的办事工作。

基层的工作绝大都是针对现实状况解决某个问题的,工作失误会直接伤害到群众的利益。工作中一定要注意。粮食直补是国家反哺农业鼓励农民种粮的一项政策。领取人账户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给领取直补款带来很大的麻烦。吸取去年的教训,今年各村的信息上交后,我们重点对姓名中的同音字、异形字和身份证号码其进行了校对。校对完成后打印出纸质版发回种村,由当事人核对。这也是我在学校为同学们进行各种考试统计信息时常用的方法,因此驾轻就熟,完成的很快。

对错误信息进行核对时,杜老师使用了word中的表格,操作起来比较繁琐,因此我把工作接了过来,直接把excel表格中需要更正的信息复制到另一个工作表中,通过进行了冻结窗口、单元格格式设置等,方便了浏览和查检,提高了效率。

因为我们村已经被划入工业区,部分村民的房子被规划成了道路,要拆迁。在劝导搬迁的工作中,乡领导首先选取了房屋条件比较好的几家人开展工作,作为突破口,给他们讲道理,做工作。因为我是本村人,对于本村的情况比较熟悉,领导安排我承担引导和联络工作。 ……此处隐藏20474个字……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xx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xx房地产开发公司、xx经贸公司、xx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xx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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