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

时间:2024-09-30 15:45:35
有关建筑合同集合九篇

有关建筑合同集合九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同意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乙方经过慎重考虑,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与甲方订立本合同并确定为甲方服务的期限。甲方对乙方选择的合同类型和在甲方的服务期限无异议。

第一种: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种: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月日起至法定退休时间止。第三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 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

甲乙双方若属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在上述合同期限内,确定本合同的首个月为试用期。

三、乙方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1、学历 ;2、专业 ;3、身体健康、无国家规定的影响大众健康的传染类疾病;4、具有 职称;5、具有甲方可使用的国家注册 执业资格;6、具有 技能资格证书;7、。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下列第 种:

1、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相关的技术支持类工作;

3、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相关的服务保障、公共关系等辅助支援类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甲方机关或甲方设在中国境内所属工程项目所在地。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乙方同意执行并自愿遵守《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员工工作与考勤管理规定》、《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员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六、劳动报酬及相关责任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计时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为:元人民币(其中试用期间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为:元人民币)。乙方同时同意遵守《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确定;

(二)乙方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按规定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三)乙方当月的工资,甲方将在次月5日前发给乙方;适逢节假日或银行帐务往来延迟以及其它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致使工资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发给乙方,甲方应向乙方做相关的解释工作;

(四)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有关规定,甲方不负责解决乙方住房和住宿;

(五)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将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补偿工资;乙方同意执行并自愿遵守《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员工超时、加班工作管理规定》。

七、社会保险责任

(一)甲方须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甲方承担乙方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保险中由单位承担的费用;上述社会保险中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甲方将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非甲方所在地城市户籍和农业户籍的员工,其各项社会保险按照甲方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后;乙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退休后的养老金等均由社会保险或个人承担,甲方不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甲方将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为在甲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的员工购买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四)若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发生工作意外,甲方将按上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规定处理,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因工作意外伤害引起的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甲方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与技术支持和相关辅助岗位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将按照规定向乙方告知,并按规定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三)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九、乙方责任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现行的规章制度;甲方已向乙方告知甲方自成立以来制订的现行有效的各类规章制度,乙方已认真阅读并领

会,乙方同意认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同时,乙方同意遵守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后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二)乙方明确地知道: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设立的全国性建筑施工企业,甲方是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甲方的经营性质确定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前往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对此,乙方同意并自愿接受甲方的安排,接受甲方及所属项目部的领导,在甲方及所属项目部指定的工作地点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甲方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和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保障、公共关系以及相关的辅助类工作,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工作制度:

第一种: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种: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三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职责与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甲方依照本合同的原则和精神发出的合理合法之工作命令;不得以各种形式怠工;否则,乙方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六)时刻维护甲方形象;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对内管理和对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公司名义从事私人经营活动;不得使用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谋取个人利益;滥用公司名义将被视为欺诈;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与甲方有业务往来的各类机构或个人之金钱和贵重礼物。否则,乙方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

(七)保守公司秘密,在受聘期间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 ……此处隐藏10298个字……执___份,保证人执___份。

十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地址:

本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建筑合同 篇9

内容提要: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在没有被拆除之前,属于不动产。该违法建筑因建造的事实行为完成,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该不动产所有权因不能进行登记,所以违法建筑的处分权受限。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和引发物权变动的物权合同组成。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效力为有效。引发物权变动行为的物权合同效力为待定。

关键词: 违法建筑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有效

一般人认为,违法建筑不应该存在,就算建好,也应该拆掉。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试图通过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遏止违法建筑的出现,但是违法建筑并没有因我们国家的有关机关采取的高压态势而消亡,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那么,在违法建筑没有被拆除之前,是否存在合法的民事权利呢? 是否有所有权呢? 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何? 笔者力图通过本文的论述,尝试解决上述问题。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何谓违法建筑,我们只能从理论的角度,给它做一解读。

所谓违法建筑,指的是违反广义法律的建筑。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理解的话,广义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所以违法建筑应该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建筑,范围显然很广。 然而,我们又经常看到违章建筑的称谓,甚至很多人将二者相等同。同样按照文义解释的话,违章建筑指的是违反部门规章的建筑,部门规章仅属于法律的一种形式,因此,违法建筑的外延中应该包括违章建筑。我们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上特别指明应该称其为违法建筑还是违章建筑,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叫法不同。笔者认为用违法建筑的称谓更加准确。自从 20xx 年 1 月 1 日,《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后,城乡建设的一体规划格局形成,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任何建设行为都应该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规划审批,没有进行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均属于违法建设。因此可以说,进行规划审批,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是进行合法建设行为的前提,《城乡规划法》也就成了合法建设行为的重要依据,从这个角度说,叫违法建筑更加准确。另外,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违法建筑已经包括违章建筑。因此,本文不再区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统称为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分类

( 一) 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违法建筑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超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违法建筑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物权法》颁布后,改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称谓更能表明该土地的利用性质为建设用地。但是《物权法》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其客体范围限制为国有土地,因此,给人的理解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仅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之上,好像在集体土地上不会建设建筑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也是允许的。所以在集体土地上,也可以建设建筑物,也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限制为国有土地显然与现有的法律和现实矛盾。

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违法建筑比较好理解,即没有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就进行了建设行为,所产生的违法建筑。那么何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超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违法建筑? 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需要获得城乡规划审批,并在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建设行为,该建设行为才是合法的。但是现实往往是,有些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进行建设过程中,超过已经审批的使用权面积,超范围进行建设,在超出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之外进行的建设行为就是违法的,所形成的建筑物即为违法建筑。这类违法建筑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建造在超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之外的建筑,才属于违法建筑,建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之内的建筑,属于合法建筑。在确立这类违法建筑过程中,必须搞清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 二) 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和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

自罗马法以来,就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但是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学说观点很多,本文只列举较有影响的三种学说。

1. 利益说。以维护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作为区分的标准,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就是公法,维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就是私法。自 19 世纪以来,伴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公法和私法出现融合的趋势,使该标准受到了挑战。

2. 隶属说。该说认为调整隶属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但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存在隶属的关系,像亲权关系中。

3. 主体说。凡规范国家和公共团体之间以及国家、公共团体和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规范私人和私人之间的法律就是私法。但是国家往往也参与民事交易,进行民事活动,而此时调整的法律却为民法。

本文比较赞同以利益说作为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虽然“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出现,使得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开始出现模糊,但是以维护不同的利益作为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仍然适用,“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仍然没有改变公法维护公共利益的本质,“私法公法化”的现象也没有改变私法维护私人利益的本质。所以,以维护不同利益作为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依然站得住脚。

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往往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方式一般为罚款、限期拆除等。而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损害的往往是私人利益,所以会受到民事处罚,处罚方式一般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 三) 程序违法的违法建筑和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

所谓程序违法的违法建筑,即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许可就进行了建设,在违法建筑建成后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审批,而使违法建筑转成合法。所谓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即该建筑的违法不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划法的规定,也不可能获得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事后程序的补救使其转成合法建筑,也就是说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没有转成合法的可能,最终的命运只能是被拆掉。 违法建筑的上述分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交叉情况,从本文论述的重点来看,笔者将从实体违法的角度来论述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不包括程序违法的建筑。原因在于,程序违法的违法建筑,最终是可以通过程序弥补转成合法,而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的命运不会发生扭转。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建筑,探讨其相关问题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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