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建筑合同范文汇编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筑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合同 篇1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存在大量的管辖权争议,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未颁布前,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且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20xx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规则,具体阐述如下: 一、《民诉解释》颁布前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现状
我国法律最早对合同纠纷管辖进行规定的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后民事诉讼法将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很少产生争议,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因法院对于法律理解的不同出现诸多争议。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统一
程序法和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具体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至22条只是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五种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最高院对于合同履行地也作出了大量的批复、复函、通知。但上述这些规定是不完全列举,没有涵盖合同的所有类型,同时内容庞杂没有规律可循,甚至出现了最高院批复前后矛盾的情况。
《合同法》等实体法则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履行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司法裁判中的混乱
由于程序法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定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合同履行地管辖争议案件时,存在能否当然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解决程序法管辖问题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即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履行地。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因在于: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不确定性。当事人是因合同纠纷才诉至法院,合同履行地也是实体审查的一部分,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二是合同履行地具有多样性。实体法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包括主合同履行地、从合同履行地、书面约定的履行地等等。两种观点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断出现。 二、《民诉解释》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民诉解释》确立了一个简便的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即以程序法的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引进《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即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争议标的不为给付货币或者不动产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文的核心规则为一般情形下,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即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满足当事人的管辖预期。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金钱给付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以金钱的形式来承担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类似违约金这种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形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甲为货物出卖方,乙为买受方,如甲起诉要求乙支付货款的,此处的货款为合同义务中的“给付货币”,甲为接收货币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乙起诉甲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此处应适用“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甲为履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条文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履行义务需要结合实体法的内容确定。实体法中,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作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点也可能发生相应变化。如上述买卖合同,乙起诉要求甲交付货物的,甲为履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
针对合同多个履行义务,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如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解释》确定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规则,使得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程序法中充分适用,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关于能否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解决程序法的管辖问题的争论,统一了裁判观点,有利于减少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数量,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行使审判权。
建筑合同 篇2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本着自愿、公平、互利、诚信遵守合同的原则,甲方愿意将座落在松木塘广幢办公楼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并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承包方式 ……此处隐藏10954个字……于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2.5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委托方[]份,设计方
[]份。
12.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名称:设计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
备 案 号: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合同 篇7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甲 方:乙 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补充协议 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日
上述金额包括运输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最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2、其他合同条款调整。 3、其它事项说明。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与原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五、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日期:
建筑合同 篇8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乙方(员工):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为适用短期用工实际情况,特对相关问题做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以 ,单项工程完成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工作范围: ;工种:______;数(质)要求:按图纸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当地质量验收标准。
三、工资报酬:
1.工资分配方式
1)计时(每天每月工资标准 )
2)计量(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计时工资每月按考勤足额支付;计量工资每月按工作进度支付 80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余款待任务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甲方应制作工资表,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3、工资发放为次月30日发放上月工资。
4.本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时工资均已包括工资、加班费、进出场费、和其他任何补贴费。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乙方要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乙方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4、乙方须按甲方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内容并满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如乙方挑肥拣瘦、擅自遗留尾项且不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收尾,甲方在结算时有权按遗留工作单价的3倍扣违约金另行组织其他人员施工;乙方每完成一个验收批,甲方须及时组织验收,如因甲方不及时检查验收造成验收时大面积的不合格,责任由甲方承担。
5、乙方进场需办理实名制登记,办理门禁卡每卡交20元制卡费。乙方须通过门禁卡每日打卡考勤作为工资结算依据,如无考勤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6、结算流程:所有工作一旦完成,质量验收合格后,7天之内给予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办理完成后一月内支付余额人工费,若乙方不按照流程走,违反程序上访及到劳动局上访,每次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
7、甲方委托 为现场签工负责人,班组长现场签认的工程量单须在7天内交签工负责人签确,无现场签工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量单甲方有权不予承认。
六、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他约定:
1、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提前15天申请或通知对方;
2、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90%,试用期满合格后继续留用,不合格甲方付乙方试用期工资,乙方自行退场。
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项目部备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 日 年月 日